Article 11

In force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七)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八)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九)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十)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