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村、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