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湿地临时占用方案。

临时占用方案应当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修复方案等。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