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法制委员会、民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主任会议通过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通过后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