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一)无证开采砂、石、土资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越界开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回界内开采、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越界开采的砂、石、土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不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使砂、石、土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由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不治理或者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依职责分工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砂、石、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缴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滞纳金的,处以滞纳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