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0, 2020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鼓浪屿岛和其他邻近小岛;
(二)厦门本岛海滩、海岸;
(三)具有保护价值的山岭;
(四)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耕地;
(五)水库、堤坝、水渠保护区,河道禁采区;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水土流失极强度地区,绿化规划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的区域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采的区域。
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驻区分局负责组织开采规划的实施。
开采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采地点、开采范围、起采标高、终采标高、开采顺序;
(二)开采设备,开采方法,选矿工艺;
(三)生产能力,开采年限及进度安排;
(四)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
(三)土地复垦措施;
(四)边坡处理措施;
(五)按照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应当向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
严禁无证开采砂、石、土资源。
(一)无证开采砂、石、土资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越界开采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回界内开采、限期治理、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越界开采的砂、石、土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不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使砂、石、土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由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不治理或者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依职责分工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砂、石、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缴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滞纳金的,处以滞纳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