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由水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省、市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且不影响河道行洪和危害河堤安全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占有、使用、经营权的,经科学论证对河道行洪和河堤安全有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退出,需要补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擅自占用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有关审批机构应当征得水行政部门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