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南汀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参与防汛和抢险救灾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南汀河保护管理配套设施和危害流域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