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还必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不得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辞去或者免去所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