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的职务;
(四)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必须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销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七)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并经主任会议提请,决定撤销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