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