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并报告城市供水、消防等主管部门。
因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紧急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立即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供水事故时,供水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