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设置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院前医疗急救能力。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养老服务人员、保安、导游、学校体育教师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人员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管理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现场紧急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