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急救中心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120”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完善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科研及其学术交流;
(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派,参与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