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范围内集中安葬烈士较多,或者为纪念有重要影响的烈士和重大历史事件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为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本县(市、区)范围内集中安葬烈士较多,或者为纪念有重要影响的烈士和重大历史事件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审批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国家和省另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