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根据行为的种类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