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自行消毒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十)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