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清洗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卫生,产品质量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和公共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
(二)建立健全消毒间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消毒灭菌程序制度以及执行过程记录制度;
(三)建立并执行包装、贮存、消毒灭菌后物品管理制度和消毒剂、洗涤剂、包装材料的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的档案;
(四)建立并执行消毒后公共餐具饮具逐批检验制度和不合格餐具、饮具召回制度;
(五)建立公共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真实、完整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种类、数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建立档案,不得随意涂改;
(六)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共餐具、饮具时,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厂批次检验报告和消毒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关于公共餐具、饮具产品质量管理的其他要求。
前款规定的各项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