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镇建成区内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城镇建成区内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硬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范围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