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运输矿石、矿渣、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出场前对车身及车轮进行清理,车辆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并保持车容整洁;

(二)上路行驶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三)须经公安机关核定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的,按照核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填埋消纳设施建设,保障处置安全,推进综合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业化运输,划定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业化运输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