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公安、林业等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