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扬尘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本辖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