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运输煤炭、矿石、矿渣、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飞扬,经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并保持车身整洁,按照规定或者核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业化运输,可以划定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业化运输的区域。在划定的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运输。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规范处置行为,防治扬尘污染,推进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