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