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并执行畜禽以及畜禽产品进出厂(场)点查验登记制度。查验登记凭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进厂(场)点时应当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畜禽的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和供货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出厂(场)点时应当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点日期以及购货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