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全过程监管和可追溯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
(四)设立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并与商务、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单位和个人实行垃圾分类;
(七)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八)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做好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考核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邮政部门应当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财政、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