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仲裁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二)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仲裁秩序的;

(三)对仲裁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