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

(二)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方式、文书制作、送达等事项。简易程序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