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理: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四)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