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