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或者姓名,生产、经营蚕种类别,生产地点,经营方式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