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引进外省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应当进行适应性试养。引种单位应当将引种和适应性试养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试养不适应的,不得推广。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引种和适应性试养的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