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农村供水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经费管理等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