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是指为了加强农村河道管理和保护,防治农村旱涝灾害,提高农田灌溉排涝能力,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等采取的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