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将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各类目录清单,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全部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在线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