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
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一)镜湖区的全部区域;
(二)弋江区、鸠江区所辖街道的全部区域;
(三)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全部区域;
(四)无为市无城镇、湾沚区湾沚镇、繁昌区繁阳镇、南陵县籍山镇所辖社区的全部区域;
(五)芜宣机场所在区域。
重点管理区之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