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依法实施狂犬病免疫。

犬只满三月龄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前往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犬只完成免疫接种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