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增长状况等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老龄事业公共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