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或者认捐、认助、认养孤寡、贫困老年人。

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者登记、表彰和志愿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储蓄等制度,培育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志愿者或者购买服务为失独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和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生活帮扶、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