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安全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被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场所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