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经营者延期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