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
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出现故障或者质量问题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或者因数量不足要求补足数量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前款所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是指:
(一)对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五日内未作出答复的;
(二)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实际履行义务的;
(三)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五日内未作出答复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