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村民代表按每5户至15户1人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建立联系村民制度,向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村民代表任期内被判处刑罚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程序进行。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