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Chapter 4 候选人的产生Article 15In force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提名可以采取单独、联名或者自我提名的方式进行,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选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