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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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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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时所需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Chapter 2选举工作机构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宣传、执行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三)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投票时间、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组织投票和计票,确认、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九)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Chapter 3选民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本人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发放选民证。
Chapter 4候选人的产生
选民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被提名的候选人票数相等且超过前款规定的差额数时,由选民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要求退出选举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退出的,其候选人缺额从其他已提名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正式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Chapter 5选举程序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均设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笔人各1人,监票人2人;选举大会会场同时设唱票人1人,计票人2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上述人员。
选票由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差额数的限制。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会场给予指导。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的,可以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正式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15日前以信函、邮件、短信等方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名单。
选举大会会场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当日内核对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的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统计选票时,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作为选民参加投票计算。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差额选举数的规定,从未当选人员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赞成票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赞成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1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未能按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Chapter 6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向提交罢免要求的村民出具加盖印章的回执单,并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逾期不主持会议的,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罢免要求,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村民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宣告失踪的;
(四)死亡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Chapter 7法律责任
违反选举程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给予处分。
(一)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三)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