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和建档;

(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与该项目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展示和宣传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制定该项目的具体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