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名录的本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颁发标牌、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保护责任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