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3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Article 24In force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本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并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