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
(三)对饲养的宠物排出的粪便不及时清理;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五)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
(六)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
(七)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八)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