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侵占、损毁乡村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随意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